八、明确听证主持人的职责权限。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是整个听证活动的组织者和协调者。价格听证主持人应当了解听证知识,熟悉听证程序,掌握听证项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选定合格的人员担当听证主持人。
九、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的性质和内容。 根据听证程序的规定,初审意见是在听证会举行之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后做出的程序性意见。其主要内容是认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是否在有关部门定价权限内,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是否属于听证项目,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是否达到听证会要求。要防止听证会代表和公众产生初审意见是调定价初步方案的误解。
十、保证听证会代表的平等地位。 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对各方面代表要平等对待,要让各方面代表充分表达意见,特别是对于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应当尊重,不得有歧视言行。一般情况下,对代表发言时间不应限制,如果要有所限制,则应当一视同仁。同时,专家学者的身份和观点应当明确,不能只有代表一种意见的专家。在辩论时,主持人应适当引导和协调,促使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表达。
十一、各项听证材料应当及时送达听证会代表。 按
《听证办法》第
19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所有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要严格防止只将部分材料按时送达,部分材料延期送达,甚至把关键材料拖到听证会上才交给代表的情况发生。
十二、准确把握听证内容。 《
价格法》规定,听证主要是论证申请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听证会要围绕这“两性”进行听证。不要把听证的注意力过分地集中在听证会难以解决的具体调价幅度和具体定价上。
十三、及时制作听证纪要。 为节省时间,提高效率,根据部分地方举行听证会的经验,可以先在现场由书记员制做听证会笔录,每位代表在听证会结束时立即在本人发言的笔录上签字,会后根据笔录制作听证纪要。
十四、及时向社会反馈听证结果。 为保障广大公民参与价格决策的民主权益,为开好听证会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根据政务公开、民主决策的要求,最终调定价决定以及对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反馈给听证会代表,依法应该公布的调定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