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计委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依法行政,转变价格行政职能,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入世要求,按国际规则办事,改进价格行政审批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自《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听证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并积极地开展了价格决策听证工作,一些地方价格听证会取得了显著效果。
举办听证会在我国是政府行政工作的一种新形式,在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中尚存在需要逐步完善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逐渐完善
《听证办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公开举行的听证会严格把关,防止听证会过多、过滥。目前听证制度尚处在探索阶段。 听证项目要严格限定在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己经制定听证目录的,严格按听证目录办;尚未制定的,要慎重确定听证项目。凡确定实行公开听证的,要充分准备,确保成功。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和选取听证会代表,保证其广泛性和代表住。 依据自愿报名与消费者协会、价格协会或其他相关部门推荐,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相结合的原则,征集和确定听证会代表,根据听证项目所涉及的区域和影响的层面,价格主管部门要确定在不同地区、不同社会层面选取听证代表的名额,特别是消费者代表要能反映与调定价内容相关的不同层次消费者意见;对所选代表要有专业资格或文化素质方面的要求;同时,代表的结构要有合理的比例,以形成多方制约。为了保证听证会代表选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可以委托推荐部门采取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消费者代表和旁听代表,按标准和报名顺序以及其他公开公平的办法确定代表。专家学者等部分代表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聘请。经营者代表可以由听证申请人推荐,由组织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主管部门要逐渐联系一批对有关价格业务有专业特长的专家,提高听证代表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