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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号)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金人庆
                           二○○二年二月一日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部门规章(以下简称税务规章),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国家税务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办法”。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发布。
  第三条 税务规章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税务规章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权益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四条 税务规章应当明确制定的依据、宗旨、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法律责任、施行日期。
  税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税务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
  如税务规章内容较为复杂,可以根据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六条 总局各司局及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税务规章的,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报请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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