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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2号--<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废止令》(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号)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主席 马永伟
                              局长 王众孚
                             二○○二年二月一日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步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销服务部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办")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
  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保险营销服务机构。
  第三条 营销服务部的名称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全称)××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 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合理布局。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在其营业区域范围外设立营销服务部。
  第五条 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和人员;
  (三)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
  第六条 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向保监办提交一式三份下列材料:
  (一)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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