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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自觉接受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必须进行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询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
  (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的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技能鉴定的职工。
  (五)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已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执行。
  没有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按如下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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