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导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参与推动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九)承担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的工种(职业)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六条 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保障部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报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七条 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原则上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劳动管理部门派人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有关人员担任。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八条 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