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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
 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切实发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补助专户”)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助专户管理
  为切实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的规定,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要纳入补助专户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库应根据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补助专户中增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分类明细账,进行账务核算,具体管理要求仍按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助专户收支季报表也做相应调整,格式见附件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助专户管理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相应增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等科目及明细分类账。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8号)有关要求进行账务核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接收补助专户转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奖金以及通过其他渠道转入的、用于补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科目。从财政专户拨出时,借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分别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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