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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修正)

第三章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 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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