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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修正)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
 (2001年11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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