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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公证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应当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九条 公证员应当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有研究和探索前沿性学科、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第二十条 公证员不得通过非正常程序或不恰当场合,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或处理结果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证员不得在公众场合或新闻媒体上,发表泄私愤、不负责任的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的楷模。

四、清正廉洁 同业互助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经商和从事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家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和其它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证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在任何场合损害其它同事的威信和名誉。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三)其它不正当手段的竞争。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监督公证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九条 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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