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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
(司发[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中国公证员协会制订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已经司法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党中央"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建设高素质公证员队伍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深化公证改革、推进公证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指导、监督公证员协会做好《基本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推进公证员队伍建设,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证员的良好职业形象。
  附件:《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二年三月一日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2年3月3日 中国公证员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序言

  为规范公证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准则。

一、忠于事实 忠于法律

  第一条 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
  第二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
  第三条 公证员应当忠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
  第四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保密的法定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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