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
(证监发[2002]17号)
各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行人为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依赖境外原材料供应商、境外客户以及境外技术服务的风险。
(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三)外国股东住所地、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境内投资或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四)汇率风险。
第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持股5%(含)以上的外国股东的住所地、外国股东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向中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
若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转让股份作出限制的,发行人应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