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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
 (证监发[2002]17号)
 
各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行人为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依赖境外原材料供应商、境外客户以及境外技术服务的风险。
  (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三)外国股东住所地、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境内投资或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四)汇率风险。
  第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持股5%(含)以上的外国股东的住所地、外国股东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向中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
  若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转让股份作出限制的,发行人应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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