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六个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9日)废止续(11)
附件2 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
一、目录一 货物发证机构名单
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海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目录二 货物发证机构名单
(一)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二)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外交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科学技术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