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2002年3月28日 司法部发布 司发通[2002]3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应有利于保证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维护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司法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由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察室(处)在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指导下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
第六条 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受理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重点环节加强监督:
(一)监察人员可以列席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报名、考试期间,监察人员可进行现场监督;
(三)评卷期间,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可派专门人员进入现场监督;成绩登录期间,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应派专门人员进驻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