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聚酯薄膜,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39206200。
2、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复审调查期为自终裁后第一个月的月初到立案前一个月的月底,即2000年9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
复审范围是:适用于东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反倾销措施所涵盖的产品范围,即应否将磁性聚酯薄膜排除在反倾销税的适用范围以外。
3、复审程序
(1)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7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东丽世韩公司和韩国的有关机关及我国国内相关产业、进口企业。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规定的要求提交。
(3)利害关系方应将关于倾销幅度的材料提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反倾销措施适用产品范围的材料同时提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4)如果利害关系方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请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举行听证会。该请求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7天内提出。
(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需要将对国内相关产业、进口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进行询问和调查。必要时将请专家或中介机构、专业科研机构提供意见或鉴定。
4、不合作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21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5、联系方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