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积极推进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行在各类企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完善集体合同内容,逐步建立企业劳动关系双方自我协调机制。
(三十六)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三方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经常性沟通和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指导尚未启动地区抓紧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在省一级普遍建立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三十七)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强化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规范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制度,提高其办案参与率。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化建设。加大对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力度。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群体性事件隐患的排查、处理,将工作重心转向对事件隐患的预防监控。
八、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
(三十八)积极推进立法工作。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社会保险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条例(草案)》的修改和《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修订工作,争取尽早出台。
(三十九)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执法检查,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开展《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实施情况大检查,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现象。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查处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行为。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案件,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举报结案率达到95%以上。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四十)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搞好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逐级备案制度。
(四十一)加强劳动保障法制教育。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建立劳动保障系统干部学法制度,提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干部依法行政水平。重点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多种形式增强广大职工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九、加强劳动保障财务管理和基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