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贯彻“三改并举”方针,稳步扩大覆盖面。所有地市都应启动实施,并覆盖半数以上参保人员。覆盖人数没有达到50%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全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数达到8500万人。
(二十二)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增补、调整和落实工作,完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完善结算办法,减轻参保职工个人负担,保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二十三)加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抓紧建立和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加快建立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机制。探索建立解决困难群体医疗保障的途径和办法。
(二十四)做好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做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起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及《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方案》,加强生育保险政策指导。
五、大力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二十五)积极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将促进就业纳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促进就业政策,落实促进就业资金。重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和小企业在增加就业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支持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积极发展弹性大,灵活性高和多样化的就业形式,并通过发展劳务派遣进行管理和服务。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社区就业。进一步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全年新增就业800万人左右,城镇从业人员年末人数达到22200万人,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
(二十六)全面加强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二期试点,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作用。加强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培育和规范劳务中介组织,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建立完善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季度定期发布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服务机构向街道、社区延伸。规范发展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职业培训,以及其他与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相关的服务实体,为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积极推进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逐步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的常规制度,构建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城乡统筹就业的流动就业管理制度。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和外资职业中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