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规范和核实缴费基数,普遍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加大征缴力度,争取全年基金收入超过210亿元,增强基金支撑能力。设区的市要实现统筹使用基金,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搞好余缺调剂。加强对基金收支的预测,收不抵支的地区要早作安排,必要时申请地方财政补助。
(五)切实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健全工作网络,规范工作流程,按规定及时为符合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积极提供再就业服务,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平稳过渡。
(六)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与经贸、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逐步完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关闭破产企业周密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等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重点难点行业、企业进行跟踪,进一步规范企业关闭破产操作程序,做好稳定工作。
(七)搞好三条社会保障线衔接。主动与民政、财政等部门及时沟通,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将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中生活困难人员,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八)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继续巩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全面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率要达到99%。落实农垦企业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确保发放的政策。对养老金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补发历史拖欠。
(九)继续抓好养老保险扩面。扩面工作实行分类指导,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员和新增从业人员参保工作,努力形成新的增长点。做好企业各类分流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努力防止无故中断参保和缴费现象。巩固已经取得的扩面成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人数达到10910万人。
(十)加强基金征缴。制定稽核办法,认真规范和核实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核清企业缴费工资总额,做到应收尽收,争取基金增收200亿元。定期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完善中央补助资金的转移支付办法。抓典型,抓重点,加大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力度。
(十一)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衔接工作。在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地区,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工合作、及时沟通的工作制度,规范配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