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2号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国务院公布,并将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我行修订和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也即将施行。现将
《细则》实施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补充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因适用
《条例》规定造成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均需按照
《条例》和
《细则》的规定,持下列资料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长或行长(总经理)、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函(写明变更内容)、该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具的介绍信、该机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人民银行有关批准文件(变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业务范围等)。在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后,应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按要求进行公告。
考虑到外资金融机构的不同情况,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可按以下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