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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部门负责人(简称B类:其中B1类为财务部门负责人;B2类为信息、计算机管理和统计部门负责人;B3类为审计、稽核部门负责人;B4类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业务部门及其他综合部门负责人)。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简称C类:其中C1类为财务部门一般工作人员;C2类为信息、计算机管理和统计部门一般工作人员;C3类为审计、稽核部门一般工作人员;C4类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业务部门及其他综合部门一般工作人员)。
  二、各职级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社会保险工作,廉洁奉公,严守党纪、政纪,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奉献精神。
  其中A类人员应掌握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并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学历要求:大专及大专以上。
  现有A2、A3、B类人员中,40岁以下、学历低于大专的,应于5年内达到,5年后仍未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水平的,一般应调离现岗位。C类人员中的窗口服务、后勤人员,学历应不低于高中或中专。
   新招聘、调入的A、B类人员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新录用、调入C1 、C3类人员应具备会计、审计、财政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C2类人员应具备统计、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C4类人员应具备经济类、社会保障、法律、社会学、人口学、精算、统计、计算机、信息应用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专业知识:
  A类人员:全面掌握社会保险理论知识及管理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熟悉社会保险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社会保险中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B类人员:全面了解社会保险理论知识,深入掌握本部门业务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理论、现行法律法规条文,并对本部门业务对应的社会保险领域有一定的研究,一般掌握与本部门业务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具备组织开展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基本技能。
  C类人员:基本掌握社会保险理论知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学科知识。此外,C1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社会保险会计知识、有关会计科目的含义,熟练编制、汇总会计报表,熟悉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C2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社会保险统计知识、有关统计科目的解释,熟练编制、汇总统计报表;C3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社会保险审计知识,熟悉社会保险会计知识、会计工作和各类会计报表,熟悉企业会计工作,具备开展社会保险审计工作的基本技能;C4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所在部门的专项社会保险知识,了解统计、会计报表有关指标、科目的含义,了解和基本掌握一定的社会保险统计和会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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