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等关于印发《人事部关于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
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办发〔2001〕93号)
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
《人事部关于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处理办法(试行)》已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公厅
机关党委
人事教育司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人事部关于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
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处理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工作与活动的行为,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健康发展,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人事部的声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下列危害党和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故意制作、发布和传播的,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下载和复制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下载、复制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煽动反对党的领导,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煽动分裂党、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