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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二)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三)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注册: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工作用房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需要的;
  (三)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的;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五)消毒、无菌操作、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发证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下列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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