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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其作为农发行字[2001]107号文件附件之十四的通知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4
  (六)外币汇兑支出:报表折算日外币折算产生的损失。
  (七)其他支出:除上述以外按规定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 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当年成本:
  (一)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对外投资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的财产、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等。

第七章 税金及附加支出管理

  第四十一条 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金支出。
  税金支出应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准确计提,按时缴纳。
  第四十二条 附加支出指教育费附加。附加支出应当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准确计提,按时缴纳,不得擅自提高计提缴纳标准。

第八章 营业外收支管理

  第四十三条 营业外收入包括出纳长款收入、罚款收入、固定资产净收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一)出纳长款收入: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中发生的现金多于账面余额,而又不能查明原因,确属无法退付的长款。
  (二)罚款收入:因贷款单位违反贷款合同或开户单位违反票据结算办法按规定收取的罚款收入。
  (三)固定资产净收益:盘盈的固定资产和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净收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固定资产净收入为其清理收入(价款、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等)大于固定资产原值与清理费用之和的差额部分。
  (四)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本年度发生的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养活以前年度亏损等事项。
  (五)其他营业外收入:指除上述以外的收入。
  第四十四条 营业外支出包括出纳短款支出、固定资产损失净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救灾支出、非常损失、赔偿和违约支出、检查上缴款项、补缴所得税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院校经费、缴纳地方性收费等。
  (一)出纳短期支出: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挪用资金和抢劫案件所造成的损失。确定无法追回的短款,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后,纳入出纳短款支出账户。
  (二)固定资产损失净支出:无法收回的盘亏的固定资产和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后,纳入固定资产损失净支出。
  (三)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用于慈善、残疾人福利事业等方面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逐级上报由总行统一报财政部批准。
  (四)救灾支出:经总行批准在税前列支的地震、台风、洪水等各项救灾支出。
  (五)非常损失:由于自然灾害、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净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清理善后费用,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列支。
  (六)赔偿和违约支出:因未履行经济合同、协议而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支出,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列支。
  (七)检查上缴款项:审计等国家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上缴的罚没支出。系统内部检查的罚没支出不得列支。
  (八)补缴所得税支出:基层行就地解缴入库的所得税支出。
  (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本年度发生的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等事项。
  (十)院校经费:总行党校及培训中心的费用支出。
  (十一)缴纳地方性收费: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防洪基金、河道堤防维护费等地方性收费。地方性收费只能按财政部批复同意的标准列支,对未经财政部批准的地方性收费一律不予执行。
  (十二)其他支出:按规定为已出售住房支付的供暖费用补助,以及除上述以外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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