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公杂费:列支购置办公用品、清洁用品、订阅公用报刊杂志、公用业务书籍等各项公用杂支费用。
(十一)交通工具运转费:列支公用汽车(不包括运钞车)等运输工具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车辆保险费、路桥费、停车费等费用。
(十二)钞币运送费:列支为运送钞币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运输工具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押运人员的差旅费以及运钞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保险费、路桥费等其他费用。
(十三)邮电费:列支公务用电话安装费、电传、传真设备安装费以及电话费、电报费、上网费、电视电话费、邮寄费等。
(十四)印刷费:列支印刷有关业务用票据、凭证、账册、报表、业务资料等用品费用。
(十五)水电费:列支营业办公用水费、电费及水电增容费。
(十六)租赁费:列支经批准租赁的营业办公用房、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费用。
(十七)差旅费:列支因公外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参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十八)会议费:列支召开各种会议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租场费、交通费用、会议资料等项开支,会议费标准参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十九)电子设备运转费:列支为保证电子设备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光盘等耗用材料,备品配件,电子设备维护费用,租用专线等费用。
(二十)研究开发费:列支信息科研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租金以及外聘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等。
(二十一)外事费:列支外事活动的接待费、礼品费,出国人员交通住宿费、服装费等。
(二十二)法律事务费:列支涉及本行的诉讼、仲裁、公证和律师的顾问和代理等有关法律事务的费用。
(二十三)咨询费:列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鉴证、咨询、代理等各项费用。
(二十四)劳动保护费:列支按有关规定购买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费支出。
(二十五)取暖费:列支支付营业办公用房、集体宿舍的取暖费(包括集中供暖费用及自己供暖的燃料费、修理费、季节性临时工工资等)。
(二十六)财产保险费:列支单位财产(车辆除外)保险费。
(二十七)安全防卫费:列支因安全保卫需要而购置的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监控设备配件,安装营业办公网点门窗护栏及防弹设施、消防灭火器、消防水龙管、库房加固、守库、保安等防抢、防盗、防火、防水设施以及其他安全防卫费用的开支。
(二十八)资产修理费:列支维修固定资产时摊入成本的费用开支。
(二十九)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列支购入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列账的各种用具物品时所支付的费用。
(三十)递延资产摊销:列支当期成本中的递延资产摊销费用。
(三十一)无形资产摊销:列支当期成本中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三十二)物业管理费:列支营业办公用房委托社会物业管理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中心进行物业管理的费用支出。
(三十三)税金:列支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开支。
(三十四)其他费用支出:列支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团体会费、绿化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其他费用支出。
第三十九条 其他营业支出包括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呆账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外币汇兑损失等支出。
(一)手续费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代理行代理业务手续费、办理结算业务、现金寄库及发行金融债券等按规定支付的手续费。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二)业务宣传费支出:业务宣传活动中发生的制作、购买宣传用品的费用支出。业务宣传费实行指标管理,由总行统一调剂使用。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业务接待过程中开支的招待费用。业务招待费实行指标管理,由总行统一调剂使用。
(四)呆账准备支出: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是指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比例根据其风险大小确定。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呆账准备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提取。
(五)固定资产折旧支出: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年限以及净残值率计算摊销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按季计提,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