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内应收贷款利息计入当期损益;表外应收贷款利息按实际收到的日期及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收到时在表外科目记载;表内应收利息超过规定期限冲减利息收入时应当在表外科目记载。表内外应收贷款利息除另有规定外,都须计算复利,并在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实际收到复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除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包括存入中央银行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存放联行款项利息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确认,计入当期损益。中央财政补贴收入按财政部批准确定的款项核算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其他营业收入包括出租房屋及其他固定资产收入、手续费(包括为税务部门代扣的手续费)收入、外币汇兑收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外币汇兑收益在外币报表折算日计入当期损益,除外币汇兑收益外的其他营业收入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
第三十三条 各项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严禁截留和挪用。对实现的营业收入发现差错,经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或内勤坐班主任在凭证上签字后,按规定予以退还或补收。
第六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发行成本包括存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业务管理费、其他营业支出。
第三十五条 存款利息支出包括活期存款利息支出和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活期存款按规定的结息期和结息日当日挂牌利率计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一年期(含)以下单位定期存款利息直接在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一年期以上单位定期存款按国家规定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提应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支付时在应付利息科目中列支。提取的应付利息不足支付时,直接在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单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或超过定期延期支取部分,按支取日国家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第三十六条 金融债券应当按规定的利率按季计提应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支付时在提取的应付利息中列支。提取的利息不足支付时,直接在金融债券利息支出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系统内存放款项、同业存放款项、联行存放款项、分摊库存现金等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规定的利率按季支付,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 业务管理费是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业务管理费实行指标管理。主要包括:
(一)工资:列支在本行任职或与本行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机关服务中心的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地区补贴、物价补贴、误餐补贴等。
(二)住房补贴:列支根据当地政府房改政策按月发给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包括购房补贴、提租补贴等。
(三)职工福利费:列支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四)工会经费:列支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用于工会方面的开支。
(五)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职工参加社会教育、学历教育、出国学习、聘请教师等经费开支。
(六)失业保险费:列支按规定缴纳的职工失业保险金。
(七)统筹费:列支养老统筹支出、医疗费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障性统筹支出。
(八)劳动保险费:列支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退(离)休老干部的各种补贴(不包括在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补贴)。
(九)住房公积金:列支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