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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其作为农发行字[2001]107号文件附件之十四的通知

  (三)对由于不可抗力(如灾害和事故等)造成的资产损失(实际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应当在损失发生后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报损。
  (四)因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造成资金损失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追查。经有关部门调查,确实无法追回的说明原因,按规定权限处理。对司法机关立案查办的,根据最终审理结果,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办理报损。对账销案存的,保留追索权。
  (五)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资产损失的,在按上述程序及权限处理的同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六)资产损失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需要由税务部门批准的,按规定报批。

第三章 负债管理

  第十七条 农发行负债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结算和临时性存款、委托存款、中央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其他负债。
  第十八条 活期存款主要包括企业基本账户存款及专户存款、专项存款、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等。粮棉油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应当及时分解,并按封闭管理要求收贷收息,减少资金滞留。
  第十九条 定期存款的存款期限和适用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约定存款期内遇利率调整按存入时利率执行。
  第二十条 结算及临时性存款包括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出汇款等。
  第二十一条 委托存款是与委托贷款相对应的资金来源,委托存款应当根据委托单位指定的范围、项目、用途、金额及期限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委托存款的账面余额不得低于委托贷款的账面余额。委托存款不计利息。银行按委托贷款和有关规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中央银行借款由总行统一借入、统一还本付息。利息按合同期限利率按季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发行债券的数量、期限、利率、对象以及偿还方式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发行债券按实际认购债券价值计价。发行债券费用按规定摊入成本。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负债。主要包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等。其他负债应当按资金性质专款专用,定期清理,有确定债权人的应当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往来款项包括系统内存放款项和存放系统内款项、同业存放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联行往账和联行来账等往来资金。往来资金有偿使用,按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 系统内存放款项和存放系统内款项等系统内往来资金是农发行系统内部上下级行之间资金分配调拨而形成的款项,资金筹措实行统借统还。系统内往来资金定期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加强调度,减少资金占用。
  第二十七条 同业存放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等同业往来资金主要是指代理业务、结算业务、现金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与他行往来款项。除上述业务外,严禁通过同业往来进行资金拆入或拆出。同业往来资金定期核对,保证内外账务相符。
  第二十八条 联行往来是系统内部行与行之间办理联行结算业务所形成的资金往来,包括联行往账、联行来账、上年联行往账和上年联行来账。全国联行往来应当及时对账和清算。

第五章 营业收入管理

  第二十九条 营业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
  第三十条 贷款利息收入。各项贷款均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利率计算表内外应收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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