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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其作为农发行字[2001]107号文件附件之十四的通知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2.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单独入账的土地价款;
  (2)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不需用和不使用的固定资产;
  (3)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4)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提交报废的固定资产;
  (6)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7)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九)固定资产除加强日常管理外,每年年终决算前,财务、行政及有关使用管理部门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簿、实核对一致。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时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软件、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购置无形资产须报经总行批准。
  (一)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投资者以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或以投资各方的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价款计价。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附有单据票证的,按所附单据票证计价;无单据票证的,按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
  4.自行研制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凡在发生时已作为当期成本列支的,不得进入无形资产。
  5.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6.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7.购买计算机硬件附带的软件,单独计价的作无形资产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在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
  (三)无形资产转让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四)无形资产的转让由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按有关税收法规不能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的支出。
  递延资产实行指标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均不得在递延资产科目列账。
  递延资产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年限平均摊销。
  第十四条 其他资产包括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及经费周转金等。其他应收款应及时清理逐笔核销,经费周转金应按规定拨付,其他应收款及经费周转金在年终决算前应当清理完毕,不允许跨年度挂账。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或银行营业场所专用的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具有固定资产部分属性的各种用具物品。
  下列物品不论金额大小和使用期限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压数机、点钞机、验钞机、捆钞机、扎把机、计息机、记账机、打孔机、考勤机、铁皮柜、保险柜、印鉴鉴别仪、计算器等银行专用机具用品。
  (一)低值易耗品按需要购入,在购入时一次摊入成本。
  (二)低值易耗品由行政(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低值易耗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应当建立登记制度,购入、领用、报废时须进行分类登记。
  (三)对低值易耗品至少每半年盘点一次,做到实物与登记簿相一致,如有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当查明原因,调整低值易耗品登记簿。
  第十六条 资产损益处理审批权限。对发生的资产损益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出纳长短款和结算差错事故损失每笔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省级分行审批,1万元以上的报总行审批。
  (二)资产净损失每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级分行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含)报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核后,再由省级分行审批;50万元以上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核后,报总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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