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实分管,即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和指标控制。具体负责项目审批、指标核定、核算反映、计提折旧、监督控制,参与产权界定、系统内调拨等工作。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登记建簿、维护保养、清理盘点等工作。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管,防止丢失损失,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
明细核算,即各级行设置“固定资产总分户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登记簿”由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分户账”、“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登记簿”应当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等、账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一般实行按原始成本计价的原则。按原始成本计价的有: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相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上述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行调整。
2.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如购入旧的固定资产则应按出售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算差额等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加上调入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的价值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入由受赠方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无发票或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除上述按原始成本计价外,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安全价值计价。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缴纳的相关税费。
(三)固定资产的调拨只限于系统内,并须经调入调出行的共同主管行批准。固定资产的捐赠必须逐级上报总行批准。
(四)对不符合要求或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可以有偿转让。有偿转让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为:单笔固定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级分行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含)报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核后,再由省级分行审批;50万元以上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核后,报总行审批。转让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当全额纳入营业外收入。
(五)固定资产租赁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各级行租赁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行核批的计划指标之内。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纳入账内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由实际使用单位建立登记簿进行管理。
(六)固定资产修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列入成本,按税收法律法规应分期摊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列入递延资产。在摊销期内因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毁损尚未摊销的修理费在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时全额摊入成本。
(七)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和虽已完工但尚未支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毁损或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虽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提折旧。
(八)固定资产采用分类折旧法按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1.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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