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本经营,是指农发行在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加强经营核算,努力增收节支,实现保本微利。
第四条 财务管理目标和任务
(一)根据农业政策性银行资金运动规律,合理配置财务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实现保本微利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规范财务行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操作规程,强化经营约束,促进全行财务管理合法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充分调动各级行员工经营管理积极性,提高全员工作效率和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四)真实反映经营状况,准确、及时提供财务决策信息,全面监督各项财务活动。
第五条 财务管理责任
(一)各级行行长对本行财务管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负责选配财务负责人和充实财务人员,负责建立本行财务管理的审议机构和财务内控制度,确定行长、主管行长、财务负责人的财务审批权限,明确各部门在财务活动中的职责。
(二)财务负责人对本行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向行长负责,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务活动应向行长提出书面建议,负责落实财务开支的审批程序,监督检查财务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财务操作程序,保证各项财务收支合法、合规,账务记载准确、完整,认真编制和积极组织完成财务计划,搞好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务活动及时提出书面意见。
(四)各级行财务活动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反映和监督辖内的一切财务活动。
第六条 财务管理范围
(一)全辖的资产和负债;
(二)全辖的资本金;
(三)全辖的财务收支、利润分配;
(四)处理资金和财产的多缺;
(五)其他财务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八条 农发行资产包括现金资产、信贷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九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一)各级行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现金的核算、保管、押运等管理工作,防止发生损失。应当根据现金投放与回笼的不同季节和开户企业正常需要合理确定库存现金限额,灵活调度资金,养活现金占用。
(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包括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和在中央银行的一般存款。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是按单位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余额的规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在中央银行的一般存款应当根据需要及时调剂,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信贷资产指按规定发放的各项贷款。
(一)各级行应当按封闭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贷款的审批、发放、监控和收回制度,做到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利息。
(二)发放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根据项目,用途和期限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
(三)呆账贷款的核销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行制定的呆账贷款核销办法处理。
(四)抵债资产的取得须报经总行审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经营性资产和使用期限在2年(不含)以上的非经营性资产,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一)农发行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集中采购、指标管理、划分权限、账实分管、明细核算”的管理方法。
集中采购,即大宗固定资产由总行、省级分行集中采购。
指标管理,即小型及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在总行核定指标内由各行自行购置。
划分权限,即各省级分行根据辖内业务需要向总行申请购建指标或申报实物需求,总行根据有关规定和财政部批复的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以省级分行为单位下达年度固定资产购建指标或分配固定资产实物。固定资产指标节余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