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文物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保护和安全、消防;
(二)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重要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及报告出版;
(三)重点博物馆和重要地(市)级以上(含)中心文物库房的维修、安全、消防;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的征集;
(五)一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消防;
(六)馆藏一、二级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
(七)经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如下:
(一)文物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管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及报告出版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其他发掘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保护与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报告出版费(包括资料整理)等;
(三)博物馆和重要地级中心文物库房维修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费、监理费等;
(四)安全、消防等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五)文物征集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捐赠奖励费等;
(六)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试验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财政部或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三章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是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部门(以下简称“申请部门”)。具体项目的申请单位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时,均须逐级上报申请部门,申请部门审核后,联署向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请部门须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申请下一年度国家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和申请报告同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所有申请项目的总体方案、内容及预算应事先由省级文物管理部门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具体办法另行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