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11日 财教[2001]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物管理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重新修订了《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资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和加强文物保护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第三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单独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可以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补助,共同解决。
第四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