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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单位备案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
 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单位备案办法》的通知
 (2002年2月7日 国质检锅[200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工作,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总局组织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单位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总局锅炉局联系。

附件: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单位备案办法


     二、咨询单位备案表

附件一: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


           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单位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单位的咨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办理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备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必须具有对无损检测单位的中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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