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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

  五、严格把关,依法行政,履行职责。
  1.坚持和进一步完善法定检验制度,经检验不合格的机电产品坚决不准出口。
  2.加强出口机电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掌握真实的质量情况,对质量不稳定、国外反映质量问题多、退货多的出口机电产品和质量管理不健全的机电生产企业要加强管理。
  六、加大出口机电企业认证力度,增强企业在全球化中的竞争能力。
  1.广泛宣传国家对机电产品开展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使我国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机电产品能顺利获得认证,从而保证机电产品的安全质量,提高外商对我机电产品的信任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2.积极推动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获得美国UL、欧盟CF等认证机构的安全认证,使我国出口机电产品顺利地进入欧美市场。
  3.积极同国外政府主管部门和认证机构进行合作,使中国的一些认证机构成为和美国UL等一样知名、有资格开展国外认证的机构,从而更方便中国企业的产品获得相应的认证,以利产品出口。
  七、转变政府职能,为出口机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发挥质检部门技术信息等优势,帮助出口机电生产企业突破国外技术壁垒,寻找出口机电市场和分析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引导、扶持出口机电企业创立名牌,开发名优产品,开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深加工产品,提高质量和档次,优化出口机电商品结构。
  八、大力支持高新技术、高附加值机电产品出口。
  对大型高新技术机电生产企业的货物出口可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检验检疫业务。对大型高新技术机电出口产品优先派员进行过程检验和监管,协助企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办理正式出口时不再实施已检项目的检验。对出口的大型高新技术机电产品,要加快验收。属地局检验后,口岸局凭属地局转发的有关检验检疫信息签发有关单证,直接验放,不再查验。
  九、加强出口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管工作,扶持鼓励成套设备出口。
  1.建立出口成套项目通报和出口成套设备的生产企业备案制度,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口成套设备列入监管范围,以服务的精神帮助企业扩大出口。
  2.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出口成套项目的情况;出口成套设备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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