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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
 互惠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23日 税委会[2001]18号)


海关总署:
  2001年12月11日起我国已成为WTO成员,按照 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以下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一、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目前按优惠税率征收关税的国家或地区;
  二、附件中所列的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目前按普通税率计征关税的国家或地区。
  附件: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名单

附件:  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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