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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关于请求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1]1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保总局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和各地编制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切实加强环保工作,严格执行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保到2005年环境污染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二、《计划》是“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把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认真落实。
  三、继续重点抓好“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北京市、渤海的污染防治工作,抓紧治理三峡库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的水污染。各地要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环境问题。
  四、继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关闭污染严重企业;所有企业排放污染物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之内,对不能达到要求的,要实行停产整顿。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技改项目必须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做好重点城市的环保工作,综合治理城市水污染、大气污染、垃圾污染和澡声污染,要限期达到国家环境功能区的标准,建成一批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和建设。强化核设施安全监督。
  五、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遏制人为破坏。以西部地区为重点,大力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科学使用农药、化肥,防止农作物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系统。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质量。积极推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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