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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
 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02年1月8日

      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自新中国成立至1985年,全国共兴建了8万多座水库(含水电站,下同),其中中央直属水库87座。这些工程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水产养殖以及旅游等方面发挥了综合效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另一方面,由于受当时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1985年底以前投产水库的移民大部分就地后靠安置在库区或山区,由于自然条件艰苦,资源严重匮乏,库区的经济发展缓慢,至今还存在缺乏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等问题。现就加快解决1985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原则、范围和目标
  (一)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
  1.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要贯彻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移民扶持资金用于解决移民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扶持项目,不能发放或补助给个人。通过改善移民安置区的生产资源条件、基础设施条件,扶持移民发展生产,使其形成良性循环、具备自我发展的条件。
  2.责任落实到地方,实行分级负责。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工作责任在移民安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要把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列入重要议程,根据本地水库移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3.谁受益,谁承担。水库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水产养殖和旅游等综合效益。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所需经费,应由受益地区、单位及个人合理分摊、共同承担。
  4.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制定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规划,逐年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坚持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加强生产条件、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规划实施使移民安置区逐步与地方的社会和经济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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