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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6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7年1月1日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
(财会[2002]1016号 2002年3月5日)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阅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会计报表审阅,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主要通过实施查询和分析性程序,说明是否发现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三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是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被审阅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阅,出具审阅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计划和实施会计报表审阅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阅证据,以发现可能存在的导致会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况。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阅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阅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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