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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失效]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目的;
  (二)委托业务的性质,包括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不发表审计或审阅意见;
  (三)拟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四)特定主体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五)拟执行商定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六)预定的报告格式;
  (七)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报告应当仅限于特定主体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程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制定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商定程序。
  第十一条 在执行商定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检查;
  (二)监盘;
  (三)观察;
  (四)查询及函证;
  (五)计算;
  (六)分析性程序。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执行商定程序的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工作底稿。

第四章 报告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行商定程序后,以获取的证据为依据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四)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是与特定主体协商并由其最终确定;
  (五)说明已按照本公告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了商定程序;
  (六)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目的;
  (七)列出所执行的商定程序;
  (八)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结果;
  (九)说明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师不发表审计或审阅意见;
  (十)说明如果执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执行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师可能得出其他应报告的结果;
  (十一)说明报告仅限于特定主体使用;
  (十二)在适用的情况下,说明报告仅与执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财务数据有关,不得扩展到会计报表整体;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标明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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