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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6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7年1月1日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财会[2002]1016号 2002年3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特定财务数据、某一会计报表或整套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本公告所称特定主体,是指委托人和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其他报告使用人。
  第三条 按照委托目的最终确定充分、适当的商定程序是特定主体的责任。
按照本公告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并出具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特定主体进行沟通,确保特定主体已经明确理解拟执行的商定程序和拟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的相关条款。
  第六条 如果无法与所有特定主体直接讨论拟执行的商定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拟执行的商定程序与特定主体的书面要求相比较;
  (二)与特定主体指派的代表讨论拟执行的商定程序;
  (三)查阅特定主体的相关信函和文件;
  (四)向特定主体提交预定的报告格式。
  第七条 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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