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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失效]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地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二)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第二十一条 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正确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在永续盘存制下,如果永续盘存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出现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是否已作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
  (三)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
  第二十五条 如果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存货进行适当抽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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