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法[2002]1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依法处理企业国有产权纠纷,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条法司。
附件:一、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
二、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二年二月六日
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产权纠纷调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纠纷,是指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国有企业与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国有企业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实行以调解为主、调解和裁决相结合的制度,未经调解不得径行裁决。
第六条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财政机关(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以下同),负责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