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类
第11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库存现金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现金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现金减少时,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11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存入银行的农业综合开发各种款项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银行存款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等科目;银行存款减少时,借记“材料”、“预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月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一次。月终时,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
第121号科目 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收款项归还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应收款项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第131号科目 有偿资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借给用款单位和个人需定期收回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偿资金放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放款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可涵盖项目级次、项目年度、项目区和项目类别等。下同,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32号科目 委托贷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有偿资金放款。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委托贷款明确债务后,划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作相反分录。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委托贷款数。
3.本科目应按委托银行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债务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第133号科目 借出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资金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借出有偿资金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41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或工程概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等。
2.预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转作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办理结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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