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但财政资金专账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十七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三章 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占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借出有偿资金、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间接费用和竣工工程。
第十九条 应收款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条 有偿资金放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应按时回收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三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合同或工程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
第二十五条 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贷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核批准,但尚未按规定程序列入呆账的有偿资金。待处理有偿资金的核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成本。
第二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不直接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与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不含多种经营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材料损耗等。
第二十八条 竣工工程是指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成本。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九条 负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十条 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十一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或报账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