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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海洋局 2002年1月22日 国海环字[2002]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洋赤潮信息的管理,充分发挥赤潮信息在赤潮防治工作中的作用,规范赤潮信息发布行为,有效预防和减轻赤潮灾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内赤潮信息的汇集、处理、发布等活动。
  本规定所指赤潮信息是在赤潮监测监视、预测预报和灾害评估活动中获取或形成的有关赤潮环境条件、状态与性质、发生发展趋势、危害及影响等方面的数据、文字、图表、图像资料。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赤潮信息的归口管理。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以下简称省市海洋局)分别负责本海区和本地区赤潮信息的管理。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海洋局、分局和省市海洋局提供赤潮信息。

第二章 赤潮信息的汇集及处理

  第五条 分局、省市海洋局负责组织赤潮监测监视、灾害评估信息的获取和汇集工作,建立有效的信息汇集渠道,保证赤潮信息汇集的畅通。
  省市海洋局获取的赤潮信息应按时向所在海区分局汇交。
  分局获取及汇集的赤潮信息应按时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以下简称预报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和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汇交。有赤潮发生时,每月2日前将上月本海区赤潮发生情况汇总报国家海洋局。
  第六条 局属其他有关单位获取的赤潮信息应及时向预报中心、监测中心和信息中心汇交,同时提交有关分局。
  第七条 预报中心、监测中心直接获取的赤湖信息应相互提交,并及时提交信息中心和有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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