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七)填制完整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表式详见附件一)。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暂不予登记备案:
(一)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
(二)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三)招标机构在组织招标工作中,有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罚;
(四)受到投诉或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
(五)经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四、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中央单位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的具体要求,核实投标人的资质;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合同金额的1.5%以内);
(四)参与政府采购的验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财政部指定媒体(《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三)承担有关保密责任;
(四)有关招标活动的重大事项,如招标文件、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人员的产生方法、合同草案等,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要求,事先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登记备案程序。
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愿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招标机构,请于2002年3月15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门。中央企业的招标机构,直接将需要提供的登记备案资料报财政部国库司;其他招标机构,报当地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
请各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将本通知精神及时向本地区招标机构传达,组织做好审核把关工作,重点审查核实政府采购业务业绩情况,签注意见后报财政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