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中央单位政府
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招标机构:
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采购方式。为了组织实施好中央部门及下属单位招标采购工作,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财政部已于2001年试行了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的基础上,现决定在2002年继续开展这项工作。现将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与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四)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五)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足够的资金和设施,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六)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七)能够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八)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
二、申报资料。
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三)机构简介、章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2001或200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2001年招标采购业绩统计表,政府采购业绩明细表,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能力分析报告;
(五)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请附报磁盘,以Excel电子文件格式提供,依次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参加评标次数等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