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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一)了解内部控制的设计;
  (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三)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程序,以了解内部控制的设计:
  (一)询问被审核单位的有关人员;
  (二)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
  (三)观察被审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内部控制各要素的基础上,根据内部控制能否防止和发现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重大错报,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在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内部控制整体能否实现控制目标,而不应孤立地关注特定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在确定评价特定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的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
  (二)特定内部控制的描述方式;
  (三)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系统的复杂性。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在测试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该项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执行、如何执行、由谁执行以及是否得到一贯执行。
  第十八条 在测试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通常实施以下程序:
  (一)询问被审核单位的有关人员;
  (二)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
  (三)观察被审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重新执行有关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在评价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并考虑以下因素:
  (一)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
  (二)特定内部控制在实现控制目标中的重要性;
  (三)被审核单位对特定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测试的性质和范围;
  (四)特定内部控制未得到遵循的风险。
  第二十条 在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利用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的测试结果,但应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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