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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协[20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我会制定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自2002年5月1日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会。
  附件: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二年二月九日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是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出具审核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关注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将审核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特定期间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执行审核业务,可参照本意见办理。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核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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