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5号)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截止2000年底的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4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2件部分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4件)
序号:1
规章名称:《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3年3月26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相适应。
序号:2
规章名称:《
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5年4月18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说明: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议事规程(试行)》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9月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说明: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