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课题验收与资产、成果管理
(二十三)完善课题验收工作。课题验收包括技术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以及财务决算,有关课题验收工作要同时进行。课题验收要以批准的课题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二十四)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
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二十五)严格执行课题终止程序。课题因故终止,必须经归口部门批准。课题终止后,依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二十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课题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研究人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国家新的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未颁布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六、课题的监督与检查
(二十七)加强课题监督检查,逐步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归口部门、财政部门应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课题监督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及时且不得干扰和干预课题的正常实施。归口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的结果对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评议专家的信誉度进行评估。归口部门可依据课题合同和有关的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对重大课题实行监理。每个课题监理人可同时进行多个课题的监理工作。
(二十八)严格预算约束,加强经费支出管理。课题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课题经费预算。课题依托单位要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二十九)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